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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院入場參觀券及至善園入園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北部院區:
(一)普通參觀券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二)團體參觀券新臺幣三百二十元(一般團體十人以上,導遊憑證三人以上),並依規定另行租用無線語音導覽系統(子母機語音導覽)。
(三)優惠參觀券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六十五歲以上者(假日)參觀券新臺幣七十五元,平日免費。
(五)至善園入園費新臺幣二十元。但憑入場參觀券者,可免費入園。
二、南部院區:
(一)參觀券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十人以上團體,並依規定另行租用無線語音導覽系統(子母機語音導覽)。
(二)六十五歲以上者(假日)參觀券新臺幣七十五元,平日免費。
三、南北聯券,辦理期間由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聯券方式如下:
(一)持本院北部院區各類參觀券者,得憑該券另參觀南部院區。
(二)持本院南部院區參觀券之本國籍遊客,得憑該券另參觀北部院區。
(三)外國籍遊客於南部院區售票口購買北部院區之普通參觀券或團體參觀券,得憑該券參觀南部院區及北部院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