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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之支出。
二、複製、仿製文物之支出。
三、收購文物支出。
四、依外界捐贈之指定用途辦理本院典藏文物之研究、修護、出版、學術相關活動、教育推廣、藝文活動、國內外借展及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務支出。
五、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四款之受贈收入,屬指定用途者,應專供前項第四款用途之用;屬未指定用途者,應以供前項第三款用途之用為主。
第一項第五款之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不得超過前三年度自籌收入決算平均數之百分之三十;所稱自籌收入,指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