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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財團法人應設董事,並得設監察人。
董事名額應為七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上,並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
須具目的事業之專業知識或經驗。
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
分之二。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
名額三分之一。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