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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左列各款生產事業申請購買廠地、廠房得予優先核定:
一、合於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獎勵類目及標準,新投資創立者。
二、引進新技術、新方法而能提高技術水準者。
三、海外留學生或華僑回國創辦者。
四、原經輔導創業有案,業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