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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不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貸款條件之受影響演藝團體所需營運資金,金融機構得予貸款,並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本部全額負擔。
前項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維繫營運及研發創作所需人事、業務、場租、行政等費用為限,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六百萬元,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二年。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受影響演藝團體實際需求予以展延。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貸款利息由本部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一年。
第一項受影響演藝團體於利息補貼期間,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