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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減輕營運困難補助項目包含人員薪資與酬勞、場地及設備租金、行政、製作等費用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項目;硬體設備等資本門費用不包括在內。
前項之補助金額,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於每次公告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申請者為事業者,於每次公告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但事業申請者遇有重大特殊或緊急情況,經審查小組審認及經本部認定者,不在此限。
自然人前已獲本部紓困措施補助者,由本部主動審查合於規定者核予補助,免再申請。但自然人有申請其他紓困措施之必要者,得依第一項規定另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