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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機關辦理驗收,如現場查驗有困難,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藝文採購驗收,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驗收,或委託公正之學術或鑑定機構,辦理品質檢驗或提供鑑定。
藝文採購驗收通過者,機關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必要時得依廠商之需求,提供不同形式之實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