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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辦理國家語言發展會議(下稱語發會議),得以全國及分區之論壇、座談會或其他會議形式辦理,並以二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語發會議應就下列事項予以研議討論:
一、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發展現況。
二、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復振措施及相關推動方案。
三、國家語言政策執行成果及其他相關建議。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第二條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派代表參與前項會議。
第二項語發會議,應確保參與者使用各國家語言溝通無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