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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基本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國家應致力於各類文化活動機構、設施、展演、映演場所之設置,並善用公共空間,提供或協助人民獲得合適之文化創作、展演、映演及保存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