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自評:文策院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擬具年度執行成果、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年度自籌率比率達成率及經費核撥等事項之自評績效報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每年二月底前報送文化部。
二、複評及核定:評鑑小組得視需要辦理實地訪視,並參酌前款自評績效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提出評鑑意見。文策院應回覆評鑑小組之評鑑意見,並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每年四月底前提交文化部予以核定。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文化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文策院應主動公開年度績效評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