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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文化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者,平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但於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於該文化法人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前項財團法人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