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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文化部指派督導本院業務之副首長及督導影視音投資業務所屬機關之首長共兩位為當然董事,經濟部、數位發展部指派督導文化創意產業業務之副首長、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指派督導前瞻及應用科技業務之副首長、國家發展委員會指派督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業務之副首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對於提升文化內容或其應用具有卓越貢獻或專業知識之學者、專家。
三、具備法律、財務、行銷管理或創新科技等相關專業領域或卓越貢獻之學者、專家或對文化內容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