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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古蹟保存計畫之變更,應依訂定程序辦理。
古蹟保存計畫之變更應通盤考量,並得視實際需要,或配合古蹟所在地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時程辦理之。
變更計畫時,計畫書應增列變更理由、法令依據及變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