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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所定申請條件及前條所定應檢具文件辦理書面審查,並召集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就古物狀況是否適合出國進行實物審查後,報請行政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