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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重要民俗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文化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
二、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