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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本辦法辦理採購,廠商應詳予記錄發掘過程、發掘深度與寬度。主管機關得定期或隨時訪視或查核,如發現發掘有不當或未依採購規定,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廠商於執行考古遺址之採購時,未依採購約定完成考古遺址採購內容、未通過驗收、未完成出土遺物造具清冊、原始發掘紀錄影本、發掘報告或公開發表者,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彙整,供日後辦理考古遺址採購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