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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有急迫情事未及於二個月前申請,申請人應敘明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採必要應變措施。但應變措施有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應變措施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