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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主管機關應依現地保存方式之不同,分別建立定期監測制度,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暫時保護區或其他方式現地保存水下文化資產之監測,由主管機關委託學術或專業機關(構),定期提出現地監測報告。
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監測報告,檢討現地保存之方式,並得隨時調整或變更之。
第一項監測之內容及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