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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發掘主持人應於事前設置離岸或陸上臨時庫房,並指定適當人員管理。
鑽探、取樣之樣本或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紀錄及其他相關物品,發掘主持人應妥善清點、保存,不得由個人收存。
前項清點或保存有交接者,應列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