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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之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提出報告。
前項報告,應依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內容提出;主管機關並得核定要求分期或分次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