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三年內不得參加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訓練與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