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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級學校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得以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之學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各級學校應鼓勵、協助社區居民參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