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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國際合作:
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水下文化資產公約及其他相關國際文件規範之事宜。
二、關於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通知之雙邊、區域、多邊協定或安排等國際文件之起草、諮商、談判、簽署或加入。
三、位於中華民國國家管轄權及其外水域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發掘、保存、修復、推廣。
四、人員、資訊與相關技術之交流。
五、關於水下文化資產之司法調查、追討與歸還。
六、其他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或管理相關之議題。
主管機關得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規定事宜。
第一項規定於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之合作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