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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通過認證之博物館,其反映之專業表現如下:
一、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及營運方法,能有效整合、運用資源並承擔其社會責任。
二、能有計畫發展蒐藏、研究、展示及教育等活動,增進博物館價值,協助民眾體驗與學習。
三、能提升博物館可及性及公共價值,增進民眾對文化多樣性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