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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博物館認證之項目及其指標如下:
一、管理:博物館管理各項工作之評估;其指標涵蓋使命與策略規劃、組織管理、財務管理及設施管理等。
二、收藏:博物館收藏管理之評估;其指標涵蓋典藏方針、藏品管理、保存維護及藏品運用等。
三、展示:博物館之展示,須能傳達博物館價值,並發揮教育效益;其指標涵蓋展覽政策及展覽計畫等。
四、研究:博物館之研究工作與館員進修計畫,須能支援及深化博物館管理、蒐藏、展示、教育與公眾服務等各項工作;其指標涵蓋研究調查及館員進修等。
五、教育:博物館之教育工作,須能善用博物館與社會資源,並提供多元豐富的服務;其指標涵蓋教育政策及教育活動計畫等。
六、公共服務:博物館之公共服務,須能充分發揮博物館功能,並拓展博物館影響力;其指標涵蓋資訊公開、觀眾服務、社群建構及公眾參與等。
前項認證指標之內涵、評分說明及認證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認證實施前一年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