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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私立博物館有變更負責人、館長、設立宗旨、名稱、地址或其他登記事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變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公告,並將變更事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三年應實地輔導所轄私立博物館,確認營運情形與博物館設立及營運計畫書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