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私立文化機構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
一、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私立字樣。
二、私立文化機構之名稱,應標明種類或功能屬性。
三、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財團法人名稱。
四、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法人或團體名稱,並載明附設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