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以外之其他私立文化機構,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董事會者,其董事會之運作,準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前項董事會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董事會同意解散之會議紀錄。
二、董事會指定解散後之負責人之會議紀錄。
三、前款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經董事會會議決議確認之財產內容及其總額。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