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以外之其他私立文化機構,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董事會者,其董事會之運作,準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前項董事會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董事會同意解散之會議紀錄。
二、董事會指定解散後之負責人之會議紀錄。
三、前款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經董事會會議決議確認之財產內容及其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