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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有前項情事之虞者,得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