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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經文化部依法確認後,應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