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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特別獎:得獎者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其他獎項:
(一)出版類
1.專輯獎包括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最佳藝術音樂專輯獎、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最佳傳統表演藝術影音出版獎及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個人獎
(1)最佳創作獎:依參賽作品之作曲、作詞、編曲類別創作者得選出入圍作品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至三名,各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2)最佳詮釋獎:依參賽作品之演奏、演唱、指揮及其他類別詮釋者得選出入圍作品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至三名,各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3)最佳專輯製作人獎及最佳錄音獎: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戲曲表演類
1.最佳團體年度演出獎: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2.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年度最佳演員獎: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原則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但得獎者為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人員者,不占上述名額,僅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不頒發獎金。
(三)前目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年度最佳演員獎之入圍、得獎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特別獎以評選一名為原則,並得從缺。其他獎項入圍名額,本部得依評審會評審意見,為增加、減少或從缺之決定;入圍後之最優者評選,依前項規定外,並得從缺。
入圍或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並得自行決定獎金分配。入圍或得獎作品為團體創作者,頒發該團體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
入圍及得獎者拒領獎牌或獎座,視同棄權,本部應不頒發獎牌、獎座及獎金,得獎名單亦不遞補;共同得獎者之一拒領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