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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出版類
(一)專輯獎:
1.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
2.最佳藝術音樂專輯獎。
3.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
4.最佳傳統表演藝術影音出版獎:以我國傳統表演藝術影音為內容之出版作品。
5.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以各種宗教所使用之禮儀音樂及非禮儀音樂之演唱或演奏作品專輯。
(二)個人獎:
1.最佳創作獎:音樂作品之創作者,包括作曲者、作詞者或編曲者。
2.最佳專輯製作人獎:在音樂專輯之整體策劃與統籌曲目選輯、詮釋、錄音等各方面表現傑出者。
3.最佳詮釋獎:以演奏、演唱、指揮或其他等表現方式,適切詮釋當代創作藝術音樂、西洋經典曲目或我國傳統音樂、戲曲、說唱等作品之音樂語法者。
4.最佳錄音獎:以優良錄音技術輔助音樂之錄製,能忠實呈現音樂內容之原貌,並有助於其藝術性之提升者。
(三)特別獎:對傳統暨藝術有聲出版事業有特殊貢獻及成就、或值得鼓勵之團體或個人。
二、戲曲表演類:
(一)最佳團體年度演出獎:以戲曲表演藝術形式作為表演方式之演出作品。
(二)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戲曲表演藝術領域具優質發展潛能之新生代表演人員,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或從事戲曲專業表演工作十年以內者。
(三)年度最佳演員獎:指在年度專場演出中技藝展現、角色詮釋、演藝能量等各方面表現最為傑出、獨到、全面者。
(四)特別獎:對戲曲表演藝術相關領域有特殊貢獻及成就、或值得鼓勵之團體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