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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傳統暨藝術有聲出版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戲曲表演藝術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傳統暨藝術有聲出版事業及戲曲表演藝術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前項事業及團體,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或行號;前項人員及個人,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限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