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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文化部因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生之損失,由國發基金負擔者,以該案件投資金額為限。
文化部就前項損失,應提出合於相關法令所定必要文件及說明資料,供國發基金依會計及審計程序核銷後,認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