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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文化創意聚落,指文化創意事業高度聚集之一定地理區域,不以同一建物、同一街廓或行政區域等明確界線劃分者為限。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指從事文化創意產品創作或服務研發之個人或微型文化創意事業。
前項所稱微型文化創意事業,指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