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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應提出空間利用計畫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所有權狀等有權提供該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
二、受提供者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文件。
三、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利息、費用及稅金之支出證明文件。
五、其他本部所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