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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就前條申請案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產品或服務之原創程度。
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之可行性。
三、刺激消費之效益程度。
四、曾經獲獎或評鑑入選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