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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從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五款之文化創意產業,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提供相關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前項文化創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二、公司淨值為負值。
三、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
四、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協助、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