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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獎勵之獎項、名額及基準如下:
一、文化志工:
(一)金質獎十名:連續服務七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五百小時以上,並曾獲銀質獎後繼續服務滿二年,績效卓著,且未曾獲頒金質獎者。
(二)銀質獎二十名: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小時以上,並曾獲銅質獎後繼續服務滿二年,具有優異表現,且未曾獲頒銀質獎者。
(三)銅質獎五十名: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服務熱心、工作績優,且未曾獲頒銅質獎者。
(四)特殊貢獻獎:不限名額。對所服務運用單位具符合公益、重大、特殊事蹟,足以為全國楷模者。
二、文化志工團隊:文化志工團隊獎五名,於推展志願服務,就團隊精神、整體表現及服務績效等綜合評鑑為成績優良,且未曾獲頒文化志工團隊獎,或獲獎三年後,有新事蹟表現者,頒給獎座或獎狀及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