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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文化業務:指推展文化藝術有關之工作。
二、文化志工:指志願參與文化業務服務者。
三、文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指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推展文化業務之機關(構)、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