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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社會救助者,所檢附之不動產清冊所列土地,如屬第二條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核是否列入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古蹟保存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