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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之古蹟保存用地。
前項古蹟保存用地供古蹟及其保存設施使用,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