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文物,指具國防教育意義而不屬檔案性質之文物,包括建築、碉堡、雕像、紀念碑、航空器、戰場、軍事裝備、武器、視聽資料、照片、地圖、手稿、勳(獎)章、服飾、旗幟等物件。
前項國防文物之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複製及監製或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