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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構)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二、本館與館外機關(構)合作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三、館外機關(構)主辦、本館協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依收費基準五折計費。
四、上級機關交辦所需者,未編列場地使用費時,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