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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服務費用採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計算。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