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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對考古遺址之發掘,進行檢查及監督;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令其停止:
一、屆滿發掘期限而未獲准延長者。
二、逾越發掘範圍者。
三、違反發掘程序或方法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