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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考古遺址指定之廢止,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考古遺址因自然或人為因素,其保存狀況極度惡化,造成文化堆積內涵價值之減損或滅失。
二、因考古遺址增加或其他因素,改變其在文化發展脈絡之定位並造成意義、價值之減損或滅失。
三、因涉及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須改變其維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