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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用等實務應用工作,與人才養成及推廣活動,應優先聘用保存者。
前項工作及活動非主管機關辦理時,主管機關應推薦保存者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