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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傳統表演藝術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
二、經審議會審議並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之決議。
三、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認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