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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分類。
二、年代、數量、尺寸、材質等綜合描述及古物圖片。
三、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